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對臨時號牌的使用時間、機動車質押辦理等方面做了規定: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分為“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包括工作日和節假日。其中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對臨時號牌的使用時間、機動車質押辦理等方面做了規定: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分為“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包括工作日和節假日。其中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若機動車屬于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1月6日24.00點前有效,1月7日0.00時開始就無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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