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查詢網

        交通違章查詢

        所有地區
        當前位置: 交通違章查詢網 > 交通法規 > 水污染防治法釋義

        水污染防治法釋義

        時間:2017-06-09

        導讀:水污染防治法有哪些內容?水污染防治法共92條,首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那對于水污染防治法你了解多少?下面小編一一介紹,歡迎大家閱讀!

        水污染防治法釋義

        【第一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規定。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類和其他一切生物生存和發展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環境要素。水污染是由于人為活動,使某些物質進入水體,達到一定濃度,從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等方面的特性改變,產生危害人體健康、破壞生態環境等后果的環境質量惡化現象。水污染已成為危害人們身體健康、生產生活,破壞生態環境,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防治水污染就是要采取相應的措施,預防水污染的發生,并對已經產生的水污染進行治理。對水污染防治進行立法,將水污染防治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就是為了規范上述預防和治理水污染的行為,使水污染防治活動有法可依。水污染防治是我國環境保護領域較早進行立法的領域。

        【第二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水污染防治法適用范圍的規定。

        按照這一規定,水污染防治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只要是我國領域內的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活動,都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一般來講,法律的地域效力范圍的普遍原則,適用于制定它的機關所管轄的全部領域。水污染防治法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我國全部領域。但本法的適用有兩個例外:
        1.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海洋污染防治不適用本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洋環境保護法 》。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適用范圍包括我國的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其中的“內水”是指我國領海基線向內陸一側的所有海域。因此,本法只適用于上述范圍以外的水域。
        2.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只有列入這兩個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才能在這兩個特別行政區適用。水污染防治法沒有被列入這兩個基本法的附件三之中,因此,水污染防治法不適用我國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

        【第三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水污染防治原則的規定。

        (一)按照本條的規定,水污染防治首先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1.預防為主的原則,就是將預防放在防治水污染的主要和優先位置,采取各種預防措施,防止水污染的發生。預防為主的原則是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水污染防治采取預防為主的原則,是由環境污染的一系列特點決定的。水污染影響范圍大、影響時間長、影響程度強、致病危害大、污染容易治理難、治理成本高代價大,必須對水污染采取預防為主的原則,才能將污染和損害減至最低的程度。

        2.防治結合的原則,是指預防與治理相結合,既要對污染采取事先預防措施,也要對產生的污染積極予以治理。本法既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三同時”、排污申報、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等預防性法律制度,也針對飲用水水源保護以及對工業、城鎮、農業和農村的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等,分別規定了具體的防治措施。對水污染只有按照預防與治理相結合的原則,預防手段和治理措施雙管齊下,才能從根本上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

        3.水污染防治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必須進行綜合治理,包括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水污染。

        4.為了使“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落到實處,本法總結實踐經驗,從我國國情出發,建立了嚴格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其中,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水污染物排污許可制度、水污染物排放申報制度、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城鎮污水集中處理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等法律制度都是上述原則的具體體現。

        (二)水污染防治還應當遵循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的原則
        1.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明確對飲用水水源予以特別保護,是在1996年第一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時提出的。當時的情況是,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迅速增加和水污染由城市向鄉村廣大區域的蔓延,對生活飲用水水源構成越來越嚴重的威脅。強化對生活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已成為事關公眾健康和工農業生產的突出問題,有必要在法律上作出特別規定。1996年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時,確立了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予以特殊保護的制度。2002年修改水法時,對這一制度再次在法律中予以肯定并加以完善。水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這次修訂水污染防治法,進一步明確了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原則,并專門設立了“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一章(第五章),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制度作了充實和完善,進一步加強了對飲用水水源的保護,確保人民群眾的飲水用水安全。

        2.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20世紀60年代以前,工業“三廢”是造成各國環境污染,包括水污染的最主要的污染源。因此,工業污染一直都是水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這次修訂,仍將“嚴格控制工業污染”作為水污染防治的一個重要原則。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城鎮生活污水已經逐漸成為水污染的另一重要來源。在有的城市,城鎮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已經超過了工業污水,成為排放量最大的污染源,必須加強對城鎮生活污水的防治。因此,本法將“嚴格控制城鎮生活污染”作為水污染防治的一個重要原則。根據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的原則,在本法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中,分別以專節對工業水污染防治和城鎮水污染防治作了具體規定。

        3.防治農業面源污染。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業生產方式的轉變,鄉鎮企業的迅速發展,農業和農村的環境污染問題也日益突出,特別是農業面源造成的水污染問題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這次修訂水污染防治法,在水污染防治原則中增加了“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的原則,并在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中,以專節對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作了具體規定。

        4.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生態治理工程建設是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重要措施。本法的有關規定具體體現了這一原則。

        【第四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政府有關水污染防治責任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加強水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2006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對“十一五”期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如下要求:加大“三三湖”等重點流域和區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科學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強化對主要河流和湖泊排污的管制,堅決取締飲用水源地的直接排污口,嚴禁向江河湖海放超標污水。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全面開征污水處理費,到2010年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于70%。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給予人力、物力和財力的保證,使水環境保護的各項工作能夠得以順利落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水環境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存和健康、工農業生產和生態平衡,同時也是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五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的規定。

        《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提出,要把環境保護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將考核情況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和獎懲的依據之一。中組部2006年印發的《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也要求,要將環境保護作為考核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工作實績的內容之一。本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使這一制度成為法定制度。

        【第六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科技研究和推廣的規定。

        環境污染問題的最終解決,在很大程度上依賴科學技術的進步。要改變這種狀況,根本的途徑是依靠先進的科學技術、大力加強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為此,本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

        公民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是水環境保護工作順利進行的前提,深入持久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是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基礎。為此,本條規定,國家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要通過老百姓喜聞樂見的各種形式,依法積極普及水環境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水環境保護意識,提倡并引導有利于水環境保護的生活和生產方式,最終使保護水環境成為每個公民和每個單位的自覺行動。

        【第七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規定。

        生態保護補償,就是保護、彌補生態系統的消耗和損失,恢復生態平衡和生態功能。生態系統遭受消耗和損失后,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得以補償。一種是自我補償,即自然生態系統由于外界活動而遭干擾、破壞后的自我調節、自我恢復,屬于生態系統的內部補償。比如天然林遭受火災或病蟲害后,新樹又在原地重新生長成為森林,就是生態系統的自我恢復。另一種是外部補償,即人類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受損的生態系統進行恢復和重建。如人類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都屬于生態系統的外部補償。環境法中的生態保護補償,就是建立生態系統的外部保護補償機制,實際上是對在保護和恢復、重建生態系統、修復生態環境的整體功能、預防生態失衡和對環境污染進行綜合治理中發生的經濟補償的總稱。

        建立健全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是我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一項重要決策,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推動環境保護工作實現從以行政手段為主向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行政手段的轉變,有利于推進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快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實現不同地區、不同利益群體的和諧發展。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按照這一規定,生態補償的主體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補償的對象為特定的地區,即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補償的方式為財政轉移支付等。

        生態補償涉及復雜的利益關系調整,目前對生態補償的理論性探討較多,針對具體地區、流域的實踐探索較少,尤其是缺乏經過實踐檢驗的生態補償技術方法與政策體系。因此有必要通過在重點領域開展試點工作,探索建立生態補償標準體系,以及生態補償的資金來源、補償渠道、補償方式和保障體系,為全面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提供方法和經驗。

        【第八條釋義】

        本條是對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制的規定。

        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制是國家防治水污染的組織體系和權限劃分的基本制度,是防治水污染,保護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組織保障。本法規定的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制是多年來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我國國情,有利于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我國水污染的污染源多,涉及面廣,水污染情況復雜、水污染防治任務艱巨,僅由環境保護部門一家承擔監督管理職責是難以勝任的,必須由各有關部門予以協作、配合,齊抓共管才能管好。為此,本條第三款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規定,比較符合實際,可以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更全面和有效地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其中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是指我國在長江、黃河、淮河、珠江、海河、遼河這六大江河和太湖流域成立的作為水利部派出機構的流域管理機構,行使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水利部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各自的職責”,主要是指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各有關部門的職責。

        【第九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排放水污染物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原則要求的規定。

        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結合生產技術和污染控制技術所確定的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標準限值。規定禁止超標排污,對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有著重要意義。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是控制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有效手段。原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實現水污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可以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為進一步加強對水污染物的源頭削減和排放控制,本次修訂取消了對實施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的水體的范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對排放水污染物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本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上述規定體現了我國對水污染物排放的監管從濃度控制方式向濃度與總量控制相結合的方式的轉變。

        目前,受國務院委托,原國家環保總局已經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別簽訂了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責任書,各地方也層層分解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將其落實到地市和重點排污企業。《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對“十一五”主要環保指標,包括重點水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十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單位和個人保護水環境的義務及對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的規定。

        保護水環境,防治水污染,是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需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環境的義務,不得實施破壞和污染水環境的行為;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水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7年發布的《關于建立全國環境保護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對環境保護舉報制度的有關事項作出了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目的是在全社會樹立榜樣,推動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獎勵包括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前者如發給一定數額的獎金、晉升工資等;后者如授予光榮稱號、通報嘉獎等。給予表彰和獎勵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受表彰和獎勵的對象是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一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制定水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

        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是在全國范圍內或者在規定的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準,是對水環境進行管理和評價水環境質量的基礎,是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依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各地必須遵照執行。

        我國地域遼闊,水環境情況復雜。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沒有規定的項目,地方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結合當地的水環境特點和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制定地方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地方水環境質量標準是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分解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

        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是國家環境政策所追求實現的目標,是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水環境進行管理和評價水環境質量的基礎,是各地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依據。同時,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也是判斷省界水體是否受到污染以及確定相鄰行政區防治水污染責任的依據。

        本條對如何確定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作了規定。首先,確定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依據,是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其次,確定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程序,是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之所以規定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要報國務院批準,主要是考慮該標準是考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效的標尺,是判斷誰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依據,經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具有更高的權威性。

        【第十三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的規定。

        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為了實現環境質量標準,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對污染源排入環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的控制標準,或者說是對排入環境的污染物的允許排放量或排放濃度。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的總體要求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并考慮了我國各種環境要素在不同地區的差異性等特點而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即國家環境保護部。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一是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二是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不能過嚴,致使絕大多數企業達不到要求,將多數企業置于違法境地;也不能將標準制定得過寬,而達不到防治水污染的目的。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結合當地的經濟技術條件和環境特點,在執行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仍不能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或者有些水污染物對當地環境質量影響較大而未被列入國家標準時,所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由于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技術條件不同,法律有必要授權地方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對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有兩方面的要求:一是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相關的地方標準,作為對國家標準的補充;二是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如果要制定地方標準,則必須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這是由于各地方污染源不一樣,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主要是針對多數地區的情況而制定的,而有些地方可能執行國家標準也不能達到當地環境質量的要求,地方只有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才能保證當地水環境的質量狀況。

        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主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后,必須報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以使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能夠了解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情況,及時根據各地的情況修改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修訂的規定。

        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目標的需要,以及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制定的。當國家環境保護目標以及國家經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時,也應當對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依照本條的規定,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是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主體與制定主體一致,即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作修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對地方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作修訂。

        【第十五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水污染防治規劃體系及其審批修改程序的規定。

        對流域或者區域的水污染防治實行統一規劃,是實現有關流域或者區域水污染防治目標的基礎和保障。我國對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水污染防治一直堅持按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的原則。我國水法規定:“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規劃。

        依照本條規定,我國的水污染防治規劃體系分為四類:一是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二是除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外的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三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四是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不同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其制定、審批和修改程序也不同。

        由于我國的環境保護目標和各地的實際情況在不斷變化,經濟技術水平也在不斷提高,因此水污染防治規劃也應作相應的修改,以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需要。本條第四款明確規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動規劃。

        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是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得以具體落實的基礎。因此,縣級以上地方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對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實施具有重要意義。本條第五款對各地方的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制定作了明確規定。即各地方的水污染防治規劃的編制依據為經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負有責任,應當及時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的規定。

        水體的生態功能不僅與水體生態系統的特性和水體水質有關,還與水量密切關聯。水量越大,水體的自凈能力也就越強。如果調水量過大,河流本身開發利用率過高,會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我國當前水污染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部分流域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程度過高,加劇了水污染的惡化趨勢,導致這些河流枯水期基本沒有生態流量,大大降低了流域水體的自凈能力。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對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的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提出明確要求。

        【第十七條釋義】

        本條是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 “三同時”制度的規定。

        所謂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我國是最早實施環境影響評價的發展中國家之一。

        按照本條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都應當對有關的建設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不是一般的預測評價,它要求可能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通過調查、預測和評價,對項目的選址、對周圍環境產生的影響以及應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審查批準后,才能進行開發建設。由此可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一項決定建設項目能否進行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制度。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會影響沿岸城市的生活、生產用水安全,影響水生生物和漁業生產,影響堤防和通航安全,因此,加強對江河、湖泊排污口設置的審查和管理是必要的。水法第三十四條也規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為了與水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本條規定: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結合起來,成為貫徹“預防為主”的環境保護原則的環境污染防治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對此都作了規定。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工程建設,其中需要配套建設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根據本條規定,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驗收工作由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釋義】

        本條是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的規定。

        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時期內,綜合經濟、技術、社會等條件,采取通過向排污源分配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形式,將一定空間范圍內排污源產生的水污染物的數量控制在水環境容許限度內而實行的污染控制方式及其管理規范的總稱。長期以來,我國環境管理主要采取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濃度達標即為合法。近年來,國家適當提高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濃度標準,但由于受技術經濟條件的限制,單靠控制濃度達標,無法有效遏制環境污染加劇的趨勢,必須對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控制。水污染物濃度控制制度沒有將污染源的控制和削減與水環境目標相聯系,區域內各排放單位排放的污水只要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就可以合法排放了。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是在污染源密集情況下無法保證水環境質量的控制和改善下提出來的,它比濃度控制方法更能滿足環境質量的要求,對水污染的綜合防治、協調經濟與環境的持續發展具有積極、有效的作用。我國現行環保法律法規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已對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作了規定。目前,國家將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煙塵、工業粉塵、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鎘、六價鉻、工業固體廢物等12種主要污染物列為重點總量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規定,鼓勵各地根據各自的環境狀況,增加本地區必須嚴格控制的污染物,納入本地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如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項目定為:COD(化學耗氧量)、揮發酚、石油類、總氰、重金屬、放射性物質、氨氮七類。湖南省增加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項目是砷、鎘。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國務院在《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要求,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也規定,把總量指標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性條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環評審批權限。對超過總量指標、重點項目未達到目標責任要求的地區,暫停環評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方和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的規定。

        1996年國務院在《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抓緊建立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體系和定期公布制度。”水環境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各地是否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哪些企業嚴重污染水環境,應當使老百姓知道有關情況。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方和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是法律規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職責,相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發布準確真實的信息,切實履行這一職責。

        本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予以公布,是強化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的重要手段。落實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任務的主要責任在地方人民政府。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將本地區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環保目標責任書,強化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目標考核,采取切實措施,保障重要水污染物總量削減任務完成。

        【第二十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排污許可制度的規定。

        排污許可制度,是指以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為基礎,由政府主管部門對企業排污的種類、數量、性質、去向、方式等實行審查許可的制度。排污單位持有排污許可證方有權排污,同時必須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要求排污。排污許可制度是國家為加強環境資源管理而采用的一種行政管理制度。實施排污許可制度有利于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加強污染物排放監管;有利于提高環境管理水平,增強環境執法透明度,推進環境保護的科學化管理。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廢水、污水。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目前,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已被列入國務院的立法計劃。

        【第二十一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的規定。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排污申報登記是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基礎性工作,它有助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掌握本轄區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及其變化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曾多次發文,對依法實施排污申報登記制度作了具體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申報的內容是污染物排放發生改變的情況。本條所指的“重大改變”適用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這種改變必須是重大的,輕微的或者在正常變動范圍內的變動不在申報之列。只要種類、數量、濃度三者有任何一項發生重大變化,都應當及時申報。二是這里所說的改變不僅僅針對污染加重的情形。如果企業采取了新技術或者將某些污染物排放嚴重的設施停用了,污染物排放有明顯減少的,也應及時申報。因為這可能會涉及對企業排污收費數額的減少和總量控制指標的削減。

        【第二十二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設置排污口的規定。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必須合理設置排污口,否則會對用水安全等造成嚴重影響。如長江干流沿岸城市附近的水域形成數十公里的岸邊污染帶,某大城市附近的長江干流取水口與排污口犬牙交錯,嚴重影響了供水安全。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征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審議期間,有些全國人大常委委員、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和有的地方提出,對以私設暗管或其他方式偷排廢水、污水的行為,應予嚴格禁止。法律委員會經同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環保總局研究,增加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并在“法律責任”一章增加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規定。

        重點排污單位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有利于加強污染源監管,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證制度,預防污染事故,提高環境管理科學化、信息化水平。

        列入水污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建設、安裝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配合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根據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建設、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作為環境保護設施的組成部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根據國家環保總局的規定,監測項目包括pH值、化學需氧量(或TOC)、氨氮、油類、懸浮物和不同行業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排污申報登記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具有基礎性的地位和作用。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還應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供監督管理部門檢查。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統籌規劃、保證重點、兼顧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則,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繳納排污費的規定。

        實行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標準征收排污費的制度,是對我國目前實行的水污染物超標收費制度的重大改革。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繳納排污費的多少取決于其水污染物排放的種類和數量的多少。不同的污染物類型,適用不同的收費標準:污染物排放種類多的,數量大的,繳納排污費就多。如果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還要依據本法規定給予處罰。

        排污費應當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1)重點污染源防治;(2)區域性污染防治;(3)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范和應用;(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第二十五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的規定。

        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要制度,主要任務包括:一是對環境中各項要素進行經常性監測,掌握和評價環境治理狀況及其發展趨勢;二是對各有關單位排放污染物的情況進行監視性監測;三是為政府部門執行各項環境法規、標準,全面開展環境管理工作提供準確可靠的監測數據和資料;四是開展環境監測技術研究,促進環境監測技術的發展。水環境監測是環境監測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防治水污染具有重要作用。為了完善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絡,規范水環境質量監測活動,建立統一的水污染環境狀況發布制度,本條規定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水環境狀況信息的發布是水環境狀況信息公開、應用的重要途徑。統一環境監測信息發布,必須建立統一的環境監測數據庫,并逐步形成各級政府、各部門環境監測數據的共享機制。環境監測數據信息統一發布,有利于維護政府環境信息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公信力,有利于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環境知情權。

        為了全面、系統、準確地掌握全國和各個地區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及其變化,必須合理設置數量足夠的環境監測站點,形成統一的全國環境監測網絡。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水環境監測網絡,開展水環境監測活動,匯集資料、綜合整理,為向各級人民政府報告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物排放情況提供基礎數據和資料。

        【第二十六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監測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的規定。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法第32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劃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的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本條作了與水法上述規定相銜接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監督管理部門對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的規定。

        本條規定賦予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進行現場檢查的權力,對加大查處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律行為的力度,提高查處的工作效率,保證查處工作質量有著重要作用。這里講的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包括交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等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派出本單位執法工作人員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在執行檢查任務時,上述人員屬于依法執行公務,代表著有權進行現場檢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的法律后果也由相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承擔。現場檢查行為具有行政強制性。對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現場檢查,排污單位不得拒絕,并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水污染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同時,檢查機關在進行現場檢查時也負有一定的義務,包括只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不得對超出管轄范圍的排污單位進行檢查,也不能對與水污染防治無關的單位進行檢查;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出示證件。檢查人員不出示合法有效證件的,被檢查單位可以依法拒絕檢查。

        根據本條規定,被檢查的單位不得拒絕依法進行的現場檢查,并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不報或者虛報、謊報。檢查需要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水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時,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解決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的規定。

        水環境自然屬性的顯著特征是流動性和跨行政區域性,河流上下游的不同區域之間在資源、環境、經濟、社會等方面也因此形成了既相互影響又相互制約的互動關系。如上游地區水污染嚴重,對下游地區構成威脅,甚至發生水污染事故,造成經濟損失和生態破壞。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涉及國家、單位和個人的利益,如不能及時妥善地解決,將會影響人民生活,阻礙經濟發展,成為社會不穩定的隱患;有的還有可能使矛盾激化,釀成刑事案件,甚至造成大規模的群體事件。因此,妥善處理好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是加強水污染防治管理的重要內容。

        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也可以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的水污染糾紛,具有顯著的地區性和群體性,這類糾紛涉及地區之間的經濟、社會利益,不是一般的民事糾紛,應當按照行政管理的組織原則進行處理,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指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發生水污染糾紛后,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本著團結協作、互諒互讓的精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水污染糾紛。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則協商成功。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也可以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解決是指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主持,了解糾紛各方的立場,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第二十九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等廢液的規定。

        鑒于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會導致水體環境的破壞,對水體中的生物和人體產生危害,本條明確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對廢棄的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標準或規程進行無害化處置。

        除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外,對裝貯過油類或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也不得在水體中清洗。裝貯過油類或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因油類或有毒污染物會附著在車輛和容器上,在水體中清洗會導致油類或有毒污染物直接排入水體,破壞水體環境,對水體中的生物和人體產生危害,因此本條規定,嚴禁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在水體中清洗。

        【第三十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禁止或限制向水體排放放射性固體廢物和放射性廢水的規定。

        放射性固體廢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濃度大于或者比活度大于國家確定的清潔解控水平,預期不再使用的固體廢物。因放射性固體廢物中的放射性物質在水中容易被溶解或加速釋出,從而污染水體,危害水生生物和人體健康

        “含有高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是指每升所含放射能超過10-5居里的廢水;“含有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是指每升所含放射能10-2—10-5居里的廢水。由于這類廢水含有大量長壽命(放射性半衰期大于30年)裂變物,排入水體后會嚴重污染環境并可能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因此本條嚴禁將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排入水體。

        “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是指每升所含放射能少于10-5居里的廢水。由于這類廢水所含放射能比高、中放射性廢水少,國際原子能機構專門委員會1960年的報告認為:在適當的控制下,向水體排放是安全的。所以本條規定,允許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的限制性規定。

        “含熱廢水”是指火力發電廠、核電站、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化工等工業排放的高溫冷卻水、沖灰水等,引起受納水體水溫升高的廢水。向水體排放未經處理的含熱廢水,會造成排放地點周圍水域的水溫升高,破壞該水域的原有生態環境,影響水域內水生生物的生長,甚至造成水生生物的死亡。如果排放的地點是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或者魚蝦貝藻類的養殖場等對水溫較為敏感的漁業水域,還會給漁業養殖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必須采取相關的措施,如采取廢水循環利用、擱置降溫等措施后,方可向水體排放。同時,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還應保證排放后受納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向水體排放含病原體的污水的規定。

        “病原體”是指傳染病原體,包括致病菌、病蟲卵和病毒。一般來說,排放含病原體污水的通常是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衛生急救站等醫療機構或從事病理研究的病理實驗室、解剖室等研究機構。這些機構產生的含病原體的污水,如不經處理就排放,易導致傳染病的快速擴散,危害人體健康。為此,本條規定,含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禁止向水體排放各類固體廢物的規定。

        為防止工業廢渣、城鎮垃圾等固體廢棄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水體,本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對于工業廢渣、城鎮垃圾等固體廢棄物的處置,有關法律、法規已有相關規定,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能加以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灑或堆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等。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進行處置,禁止向水體排放。

        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因其危害性較大,如果向水體排放、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會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危害。因此,本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相關法律、法規也對這些危險廢物的處置作出了規定,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為防止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流入水體或滲入地下,本條第三款還規定,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相關法律、法規也對可溶性劇毒廢渣的貯存作了規定。

        【第三十四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禁止違法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規定。

        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在汛期或雨季水位線上升后,一是可能將這些堆放、存貯在最高水位線以下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沖入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中,污染水體,破壞原有水域的環境和生態功能,危害人體健康;二是會對河道行洪造成阻礙,危害堤防安全。為此,本條與水法、防洪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禁止利用滲井等排放、傾倒水污染物的規定。

        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均無防止滲漏的措施,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廢水、污水等,會使污染物在毫無阻礙的情況下排入介質中局部積累或遷入地下水,從而污染地下水、水源和農田,危及人體健康。尤其是當排放的污染物為有毒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等危險廢物時,更易危害人體健康。因此本法嚴禁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對于這些危害性較大的水污染物,排污方應當按照相關的規定和排放標準進行處置。

        【第三十六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輸送或存貯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規定。

        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如含有氰化物、氟化物、酚類化合物、農藥等廢液,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含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物,如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等,因其危害性較大,利用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一旦泄漏不僅會對溝渠、坑塘中的地表水體產生污染,還會滲入地下,污染地下水源。因此,為防止地下水體遭受污染,本條明確規定,禁止利用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這些有毒有害污染物,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規定進行運輸或貯存。

        【第三十七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地下水開采中保護水質的規定。

        地下水在生產、生活中的用途非常廣泛。地下水的水質的好壞,與人們的生活、生產息息相關。在開采地下水的同時,也應注重對地下水水質的保護。

        依照本條規定,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本條所稱“多層地下水”,是指處于不同地質層中的地下水。按照《地下水質量標準》的規定,地下水質量劃分為五類:Ⅰ類和Ⅱ類地下水,水質優良,可適用于各種用途;Ⅲ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及工業、農業用水;

        Ⅳ類以農業和工業用水要求為依據,除適用于農業和部分工業用水外,適當處理后可作生活飲用水;Ⅴ類,不宜飲用,其他用水可根據使用目的選用。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如某一地質層中的地下水水質是可作為生活飲用水的Ⅲ類水質,而另一地質層中的地下水水質為不適宜飲用的Ⅳ類水質的,則應當分層進行開采,不得混合開采,防止水質較差的地下水污染水質較好的地下水。

        同時,為了防止交叉污染,本條還規定,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亦不得進行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進行地下作業防止污染地下水的規定。

        進行地下工程建設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其作業產生的污染物或開采的產品可能會對地下水產生污染,如地下施工的冷卻、沖洗廢水,開采的含有重金屬、放射性的礦物,勘探或開采產生的尾礦、廢渣、油污等廢棄物,如不采取防護性措施,均可能對地下水產生污染。因此,本條明確規定,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護措施,如采取防止廢水、廢液滲濾的技術,建設排水管道,收集施工、勘探和采礦活動產生的廢水、廢渣等廢棄物,建設能夠防止滲漏的貯存設施和廢棄物的處置設施等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防止人工回灌補給污染地下水質的規定。

        地下水是良好、穩定、優質的水源,在我國北方的大部分地區和城市更是重要的水源。但是由于近年來過量開采地下水,在許多地方造成了地下水位下降,甚至在有些地區還造成了地下漏斗、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問題。因此,為維持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保證地質層的穩定,需要人工向地下回灌補給地下水。在回灌補給地下水時,應注意回灌補給的水質,不能因回灌補給造成地下水水質的下降。回灌補給的水質,應當不低于原地下含水層的水質,如原地下含水層的水質按照《地下水質量標準》的標準為Ⅲ類水質的,那么回灌補給的水質至少也應為Ⅲ類水質。

        【第四十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防治工業水污染的職責的規定。

        工業水污染的防治是與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系統工程,需要有關政府部門通過科學合理的規劃工業布局,采取措施,積極加以推動。科學合理的規劃工業布局,應當依據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的分布、水環境的承載能力、已形成的水污染現狀和工業水污染物的產生、利用、處置等情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深入調查研究、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從實際情況出發,確定需要發展的新建工業項目;對已建成的工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積極進行調整。通過合理規劃工業布局,使本地區的經濟發展與水環境保護等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相協調。

        防治工業水污染,是企業的義務,也是政府的重要職責,需要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企業的水污染防治進行監督,幫助和引導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從生產源頭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水污染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幫助企業實現技術改造;還可以要求企業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等進行綜合利用,提高水的循環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的規定。

        我國的工業水污染,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落后的生產工藝和設備造成的。這些落后的生產工藝和設備的大量使用,使水污染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居高不下,其危害也很難通過源頭得到控制,增加了末端處置的壓力。針對這一問題,本條規定,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要求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這是制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加快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升級換代,實現水污染物的減量化,推動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和必然要求。

        國家對限期淘汰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和設備實行名錄制度,由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由于淘汰名錄中規定的都是國家明令限期淘汰的工藝和設備,因此,凡是列入淘汰名錄的工藝和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繼續采用,不得繼續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有關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限期內停止采用列入淘汰名錄中的工藝。違反這一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列入限期淘汰名錄中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這里所說的“轉讓”,包括出售、出租、無償贈送等各種可能導致設備轉移的行為,只要該行為可以使淘汰設備轉變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而繼續使用的,都屬于本款規定的“轉讓”行為。

        【第四十二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禁止新建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規定。

        長期以來,產業結構不合理,經濟增長方式粗放一直是我國水環境污染嚴重的主要原因之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經濟總量已經位居世界前列。但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產業水平總體上比較低,能源資源消耗嚴重,污染物排放量大,在加快發展的過程中付出了比較大的環境代價。特別是一些小鋼鐵、小水泥、小造紙、小皮革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項目,加劇了水環境污染。不加快調整產業結構,不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水環境污染的問題就難以從根本上解決。為此,要大力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防止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下決心淘汰那些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產能力,嚴禁新建那些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

        針對上述情況,本條明確規定,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本條所列舉的這些小型生產項目均是不符合行業準入標準、低水平重復建設比較嚴重、生產能力明顯過剩、嚴重浪費資源和污染水環境的項目。國家發改委2005年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環保總局2007年發布的《關于做好淘汰落后造紙、酒、味精、檸檬酸生產能力工作的通知》等有關國家產業政策的文件中對需要禁止建設和限期淘汰的小型生產項目作出了明確規定,有關單位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十三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企業水污染防治義務的規定。

        我國的水污染,很大原因是由于生產效率低下、生產工藝落后造成的。作為產品的生產者,企業對防治工業水污染負有必須履行的義務,應盡自己最大的努力,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并加強綜合回收利用等管理措施,從源頭上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結合企業技術改造,通過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設備及綜合利用等措施防治污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是我國環境保護的一項長期戰略。采用什么樣的原材料、生產工藝,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原本是由企業自己決定的,但國家出于保護環境和資源、實現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往往通過法律等手段對企業進行適當限制,導和要求企業走清潔生產之路。如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處理技術。

        【第四十四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污水處理收費的規定。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正常運行及維護,需要大量資金支持,僅靠財政投入是遠遠不夠的,有必要大力推進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的市場化改革,實現產業化經營。實現產業化經營的方向是,改革價格機制,鼓勵多種經濟主體參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經營,實現運營主體企業化、運行管理市場化。因此,應當允許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向排污者收取一定的費用。本條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

        為了促進城鎮水污染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保證水污染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應當做到專款專用。本條對此規定,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本條還規定,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水質和出水水質的要求。

        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廠收集的污水,既有日常的生活污水,也有工業企業排放的各類工業廢水和醫療機構排放的醫療廢水等。而作為污水處理廠來說,其處理的對象主要是占污染物中水比重較大的生活污水,還有工業廢水和醫療廢水中危害性較低的污染物。而對于其他污染物,如含有重金屬元素的廢水、劇毒廢液、放射性廢液、含病原體的醫療廢水、工業廢渣等,因污水處理廠沒有相應的工藝和設備進行處理,則需要排污方采用相應的方法進行預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向污水處理系統排放。將未達標的污水直接排入污水處理系統,一是會因污水處理廠無法處理,造成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無法保證達標,造成二次污染。二是可能損壞污水處理設施,影響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轉。因此,為了保障城鎮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轉,本條規定,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這一規定是國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制定的鼓勵政策,體現了國家對城鎮污水防治工作的重視,也有利于提高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出水的達標排放率。免繳排污費的前提是,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負責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是保證出水水質的直接責任人。運營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如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廠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操作污水處理設施,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管,在指定的位置安裝在線監測系統對進出水量和主要水質指標進行實時監測;建立嚴格的取樣、檢測和化驗制度,按國家有關標準和操作規程對進出水的水質、水量和污泥進行檢測;完善檢測數據的統計分析和報表制度,按期(月、季、年)向有關主管部門上報進出水的水質、水量、污泥處置情況、設備運行狀況及運行成本等。污水處理廠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后上崗。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要進一步規范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種規章制度,按照《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設備管理、工藝管理和水質管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城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醫療廢水在經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處置后,最終將排向水體。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監督出水水質是否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四十六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生活垃圾填埋場防滲漏措施的規定。

        目前生活垃圾的處置方式主要有填埋、焚燒、堆肥三種,而填埋處置方式因其技術較為簡便,費用更為低廉,在實際中應用比較廣泛,我國大多數城鎮也都是采用填埋方式處置生活垃圾。但是以填埋方式處置生活垃圾,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會直接與土壤接觸,如果沒有相應的防護措施或者防護措施不當,這些有毒有害物質就會滲入土壤,進而污染地下水。因此,為防止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滲入土壤,污染土地和地下水,本條專就生活垃圾填埋場的污染防治措施作出規定,要求在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

        【第四十七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防止農藥對水體造成污染的規定。

        科學使用農藥,對預防和控制病、蟲、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保障農業增產、穩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使用不合理,不僅起不到預防和控制的作用,反而會污染環境,最終還會危及人類自身的安全。

        本條規定的“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國務院頒布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農藥管理條例》,以及農業部頒布的《農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農藥安全使用規定》、《農藥安全使用標準》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運輸、存貯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農業部1982年頒布的《農藥安全使用規定》規定,運輸農藥時,應先檢查包裝是否完整,發現有滲漏、破裂的,應用規定的材料重新包裝后運輸,并及時妥善處理被污染的地面、運輸工具和包裝材料。搬運農藥時要輕拿輕放。農藥不得與糧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載、混放。

        【第四十八條釋義】

        條是關于科學合理施用化肥、農藥中有關部門責任的規定。

        多年來,由于化肥、農藥過量或不合理使用,投入量大、利用率低,導致農產品產地和農產品污染問題日益突出,有必要從法律上加以約束和引導。盲目過量施用化肥以及施用不合理,會帶來化肥的養分污染問題。未被利用的養分通過徑流、淋溶、吸附和侵蝕等方式進入環境,污染水體、土壤和大氣,引起地表水體富營養化和地下水硝酸鹽污染等一系列的環境問題。為此,本條規定,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施用,防止造成水污染,這是本法對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防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污染水環境的規定。

        隨著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戰略性結構調整,畜牧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畜牧業已發展成為農村經濟的支柱產業,但同時也應看到,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產生的畜禽糞便、廢水含有大量的水分和有機物,含有較多的致病菌和寄生蟲卵,處理不善,不僅會污染水體、土壤和大氣,還會傳播疾病,危害人體健康。近年來,隨著畜牧業的迅速增長,畜禽養殖業產生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據有關資料顯示,畜禽糞便中化學耗氧量的排放量已經超過我國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之和。目前我國多數畜禽養殖場的糞便處理利用水平很低,不少是直接堆放或排放,嚴重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畜禽糞便的大量排放已經對部分地區的環境造成了嚴重影響。在一些地區,畜禽糞便對水體的污染甚至已經超過了工業污染源。因此,這次修訂增加了支持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設施,防治污染水環境的規定。

        【第五十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防止水產養殖污染水環境的規定。

        水產養殖業是我國農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是世界上從事水產養殖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確立了“以養殖為主”的漁業發展方針,激發了廣大漁(農)民發展漁業生產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了海淡水養殖業的快速發展。隨著水產養殖業的快速發展,由于少數養殖者盲目追求養殖規模,養殖密度過大,且養殖方式落后,一些地方出現了局部養殖水域水質惡化、污染加劇的現象,對水域生態環境造成了不利影響。如何既發展水產養殖業,又保護水域環境不受污染,成為本次修訂關注的問題之一。加強水產養殖業管理,發展水產健康養殖,是保護水域生態環境、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措施。

        防止水產養殖污染水域的措施有很多,如科學選擇魚種、不同品種混養,但是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是防止水產養殖污染水域的主要措施。

        【第五十一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防止農田灌溉污染的規定。

        污水灌溉已成為我國農村水環境惡化的主要原因之一,直接危害著污灌區的飲水及農產品質量安全。隨著工業特別是農村鄉鎮企業和城鎮化建設的快速發展,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的產生量也隨之加大,如何避免工業廢水、城鎮污水對農田的污染,最基本的就是達標排放水污染物。為防止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污染,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國家于2006年頒布了《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廢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本標準。有些地方不得不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農田灌溉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十二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防止船舶造成水污染的規定。

        1.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的標準。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處理,不得任意排放。根據《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為不大于15毫克/升,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生活需氧量為不大于50毫克/升,懸浮物不大于150毫克/升,大腸菌群不大于250個/100毫升。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其壓艙、洗艙、機艙等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應按規定的條件在指定區域符合內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2.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船舶的殘油、廢油應根據其性質不同分別排入碼頭專用接收處理設施,能夠回收利用的,應進行回收利用,不得排入水體,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3.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日常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廢棄物、墊艙和掃艙物料,以及船上其他固體廢物等。

        4.防止裝載運輸油類或有毒貨物污染。油類和有毒貨物都屬于污染危害性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措施,防止造成污染。《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及《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等都對裝載運輸危險貨物,防止造成水域污染作出了具體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上述規定。

        【第五十三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船舶應配置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防止污染的證書與文書以及遵守操作規程并如實記載的規定。

        船舶應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防止污染的證書與文書。按照船舶噸位、航區、類型和用途的不同,船舶應配置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也不同,主要包括圍油欄、排油監控系統、油水分離與過濾設備、船舶垃圾儲存及處理設備、溢油分散劑、吸油氈、消油劑噴灑裝置、油拖網、儲油罐,等等。

        船舶排放污染物應遵守操作規程并如實記載。操作規程是在實踐中總結出來的防止污染的有效方法,船舶只有按操作規程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才能夠避免污染水域。對排放污染物的作業應如實記載,隨時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的檢查。《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對此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應當遵照執行。

        【第五十四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與船舶相關作業活動有關的單位、場所應備有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設施及從事有關接收作業的單位應具備相應接收能力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是指船舶在裝卸、運輸、運行過程中加注、產生、貯存和排出的可能對水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任何物質,包括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以及船舶的殘油、廢油等。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備相適應的污染物接收或者處理能力,并保持良好狀態,滿足接納、處置船舶污染物的需要。港口、裝卸站應當將接收或者處理能力的情況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海事管理機構應對這些設施的配置、維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凡是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都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污染物接收及達標處理能力,并應當將其接收和處理能力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十五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船舶從事有關的活動應編制作業方案并報批準的規定。

        船舶作業活動容易直接或間接造成水體污染,加強對船舶作業活動的污染監控,是防止水體污染的一項重要內容。按照本條規定,船舶進行本條所列的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應當編制作業方案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發布的《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等對此作了具體規定。

        在漁港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應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根據《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漁港是指主要為漁業生產服務和供漁業船舶停泊、避風、裝卸漁獲物和補充漁需物資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灣。漁港水域是指漁港的港池、錨地、避風灣和航道。漁業船舶是指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以及屬于水產系統為漁業生產服務的船舶,包括捕撈船、養殖船、水產運銷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應船、漁業指導船、科研調查船、教學實習船、漁港工程船、拖輪、交通船、駁船、漁政船和漁監船。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漁業船舶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 漁業船舶進行水上拆解應報漁業主管部門批準,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遵守《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六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劃定程序及設立標志的規定。

        我國飲用水來源主要以大的河流湖泊為主。據水利部門統計, 全國七成以上的河流湖泊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在我國長江、黃河、淮河、海河和珠江等七大水系中, 已不適合做飲用水源的河段接近40%; 城市水域中78%的河段不適合做飲用水水源。讓人民群眾喝上干凈的水,已引起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中央和地方加大了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力度,采取了一系列工程和管理措施,解決了一些城鄉居民的飲水安全問題。但是,飲用水安全形勢仍十分嚴峻,為了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權益,切實做好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本法將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之規范化、法律化。

        【第五十七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規定。

        本條對原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為:一是擴大了禁止設置排污口的范圍,原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中只規定在一級保護區內禁設排污口;本次修訂擴大為整個飲用水源保護區都不得設置排污口。二是原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對已設置的排污口允許其進行限期治理;本次修訂對飲用水水源實行更為嚴格的保護,對已有的排污口必須拆除。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實行嚴格管理,是關系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大事。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是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的關鍵。對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法律規定,必須嚴格執行,對違反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管理的規定。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都較高,需要采取比其他保護區域更為嚴格的保護管理措施。為此,本條規定,禁止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一切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要責令拆除或關閉。同時,本條第二款還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活動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對違法本條規定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管理的規定。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相對于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要低一些,在保護和管理上與一級保護區也應有所區別。按照本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凡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包括工廠、賓館、醫院等,均不得建設;其他不排污的項目,應屬可以建設。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并不像一級保護區那樣,一律禁止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但在二級保護區內從事這些活動,應按規定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水體。例如,在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應合理確定養殖品種和養殖密度,合理投餌,發展健康養殖;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開展小規模的生態旅游等,尋求保護與利用的平衡點,促進當地經濟、生態、人文與環境的和諧發展。

        【第六十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管理的規定。

        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是必要時在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外圍劃定的一定區域,設置的目的是保證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要求。本條對在此區域內的項目建設,作出了與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有所不同的規定,即禁止新建、擴建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的準保護區,通常范圍比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要大。在準保護區范圍內,如果一律禁止建設任何排污的建設項目,會使當地經濟發展和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受到較大影響。為此,需要統籌兼顧,既要保證飲用水水源水質符合標準,不被污染,又不致使當地經濟發展受到太大影響。按照本條規定,對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的項目建設實行嚴格限制:凡屬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禁止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其他建設項目可以依法建設。

        【六十一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在準保護區內采取生態保護措施,以防止污染飲用水的規定。

        1.工程保護措施。工程保護措施是指通過工程建設,來防止水污染物排入飲用水水體。如進行農村衛生環境整治、庫岸帶生物屏障建設、農村截污、城鎮截污等工程措施,防止污染物排入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2.生態保護措施。生態保護措施包括:(1)建造人工濕地。人工濕地是一種由人工建造和監督控制的,與沼澤地類似的地面。在環境領域,人工濕地處理污水的研究與運用越來越廣泛,在污水沿一定方向流動的過程中,主要利用濕地自然生態系統中的物理、化學、生物三重協同作用,通過過濾、吸附、共沉、離子交換、植物吸收和微生物分解,來實現對污水的高效凈化。濕地在蓄水、調節河川徑流、補給地下水和維持區域水平衡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時空上可分配不均的降水,通過濕地的吞吐調節,避免水旱災害。濕地不僅能儲蓄大量水分,還能通過植物蒸騰和水分蒸發,把水分源源不斷地送回大氣中,從而增加空氣濕度,調節降水,在水的自然循環中起著良好的作用。沼澤濕地像天然的過濾器,有助于減緩水流的速度,當含有毒物和雜質(農藥、生活污水和工業排放物)的流水經過濕地時,流速減慢有利于毒物和雜質的沉淀和排除。一些濕地植物還能有效地吸收水中的有毒物質,凈化水質。(2)建造水源涵養林。水源涵養林通過林冠藏留、枯枝落葉層的截持和林地土壤的調節來發揮其水土保持、滯洪蓄洪、調節水源、改善水質、調節氣候和保護野生動物的生態服務功能。它是湖庫環境的重要保護屏障,對防止水污染具有重要作用。

        實踐中確保飲用水安全的生態保護措施有多種,本條所列的只是其中較為重要和常用的幾種。不同地區由于自然經濟條件的不同,所采取的生態保護措施也不一樣,有些地區可以采取較為單一的措施,有些地區就需要采取多種措施。這些都需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來確定,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加以落實。

        【第六十二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防止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威脅供水安全應采取的措施的規定。

        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會對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造成威脅,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以消除危險。本條列舉規定的措施包括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停止排放污染物,或者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減少排放污染物。責令停止排放污染物,主要針對的是排放嚴重,或者趕上枯水期,排放的污染物無法稀釋的情況;責令減少停止排放污染物,主要針對的是排放量過大,使得排放的污染物接近排放標準或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情況。具體采取何種措施,環保部門要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確定。有關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立即停止或減少排放,以消除對供水安全的威脅。

        【第六十三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采取特殊保護措施的規定。

        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等,都屬于高污染產品,根據實踐經驗,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這些高污染產品的特殊保護措施,有利于飲用水水源的保護。本條規定授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這類特殊保護措施,以保護飲用水水源。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和保護水環境的需要,確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對特殊水體劃定保護區加以保護的規定。

        某些水體因具有特殊的經濟文化價值,需要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防止水體污染,以保證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對這些特殊水體劃定保護區,是一種有效的保護方法。本條將劃定特殊水體保護區的權限授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本條規定的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包括:(1)風景名勝區水體,即按照國務院發布的《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確定并公布的風景名勝區內的水體。(2)重要漁業水體,即劃定的重要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和魚蝦貝藻類的養殖場的水體。劃定的重要漁業水體是魚類活動的重要場所,其水質應保證魚、蝦、貝、藻類正常生長、繁殖和水產品的質量,符合國家《漁業水質標準》。(3)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是指除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以外,具有環境保護上的特殊價值,而劃出一定范圍加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水體。

        【第六十五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不得在特殊保護水體新建排污口的規定。

        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是需要特別保護的水體,在這些水體建設排污口,必然會對水體造成污染,破壞風景名勝區的自然景觀,危害漁業生產,還可能會影響人體健康。因此,本條規定,在這些需要特殊保護水體的保護區內禁止新設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必須拆除。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的,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六十六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依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對水污染事故進行處置的規定。

        近年來,水污染事故時有發生。據原國家環保總局統計,2005年全國共發生環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環境污染事故的49.2%。尤其是一些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如2004年發生的沱江重大水污染事故,造成沿岸近百萬群眾飲用水中斷一個月。2005年年底發生的松花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給下游群眾的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影響,也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為了提高對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對處置能力,盡可能控制、減輕、消除水污染事故產生的危害,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和社會穩定,本法對突發水污染事故的處置作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突發事件應對法相銜接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認真學習、貫徹本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依照法律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六十七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企業事業單位防止水污染事故發生和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時防止污染水體的規定。

        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是指使用的原料、生產出的產品、運輸的貨物、儲存的物品或排放的污染物中有可能嚴重危害水環境,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等。這些單位一旦發生事故,將會對水環境造成危害,影響用水安全,甚至危及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因此,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標準,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并根據本單位風險隱患的特點,編制具體、有效、操作性強的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并按照應急方案組織本單位的人員定期進行演練,熟悉應急方案中的各項應急措施。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因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具有高危、劇毒等特性,一旦發生事故致使被危險化學品污染的廢水、廢液流入水體,將會對水環境造成重大危害,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甚至造成公共安全事件。

        【第六十八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水污染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

        按照本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也就是說,企業事業單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不論是否已引發了水污染事故,只要是有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都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以便環保部門及時知悉情況,并及時向本級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確定應采取的應對措施。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因水污染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有關責任人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九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根據本法第八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上述部門都是依法對水污染防治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

        按照本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在辦理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設置排污口、審批船舶的有關作業方案和防污染措施等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時,不依法辦事,包括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超越職權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以及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以及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依法予以查處的,應當依照本條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這里講的“處分”,即行政紀律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下級以及監察機關、人事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違法違紀的工作人員依法給予的制裁。依照公務員法的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實施了上述違法行為的,應當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各自的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如果違反本條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這一規定賦予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對水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責。因此,負有監督檢查職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法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并應當積極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被檢查單位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資料的,或者弄虛作假的,即構成違法,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對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據職權,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和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行政相對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行為。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是罰款,罰款是適用較為普遍的一種行政處罰形式。依照本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首先應責令違法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責令改正”不屬于行政處罰,而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所應當采取的一種附隨的行政措施。《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據此,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執法機關應當首先責令違法行為人糾正其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在接到責令改正的行政命令后,應當立即改正其違法行為。同時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本條規定的罰款幅度是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的具體數額由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決定。

        【第七十一條釋義】

        本條是對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違反這一規定的,應依照本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首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違法行為人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有關設施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同時,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本條規定的罰款額度是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第七十二條釋義】

        本條是對違反本法水污染防治管理有關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包括:
        1.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2.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3.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首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違法行為人在一定的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超過規定期限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罰款數額由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決定。

        【第七十三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本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違法行為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同時根據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對其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超標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法第九條明確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違反該條規定,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即構成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兩種違法行為之一的,就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依法給予處罰:
        1.責令限期治理,并處罰款。限期治理,是指在有權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期限內,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通過技術改造、建設污染治理設施、改進能源結構、淘汰造成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關閉造成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等方式,使其向水體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使排放的重點水污染物符合控制指標。按照本條規定,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這里所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包括縣、市、省級環保部門和國務院環保部門。具體造成某一嚴重污染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由哪一級環保部門決定限期治理,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同時,還應當對違法行為人并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決定。

        2.責令關閉。按照本條的規定,對被責令限期治理而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不讓其繼續污染環境。由于在實際中,造成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情況比較復雜,決定關閉企業涉及企業關閉后產生的一系列問題的處理。因此,本條規定,責令企業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管理權限的規定決定。

        第七十五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本條是關于違反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當事人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即構成違法,應當承擔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法律責任。依照本款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違法行為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限期拆除,并處罰款。即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違法行為人發出處罰通知,責令違法行為人在一定的期限內拆除排污口,恢復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原狀;并對違法行為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本款規定,只要違法行為人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不論是否已經排污,就應當對違法行為人責令限期拆除,并處罰款。

        2.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并處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強制拆除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違法行為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排污口的情況下,強行拆除排污口,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本款規定的罰款幅度是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決定。除了強制拆除并處罰款外,對于違法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令違法行為人停產整頓。

        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法律責任。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包括:
        1.責令限期拆除,處以罰款。本款規定的罰款幅度是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決定。

        2.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并處罰款。本款規定的罰款幅度是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決定。

        3.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法律責任。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中規定:“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對違反上述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理、處罰,即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根據水法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制拆除、恢復原狀,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條一方面明確了對不同情形下違反規定設置排污口給予行政處罰、處理的執法主體;另一方面對水法的上述規定作了修改,加重了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在涉及水污染防治管理時,應當優先適用本條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違反規定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有本條所列八種違法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除應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外,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一是,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項違法行為之一的,即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是,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違法行為之一的,即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是,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即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款。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及造成后果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對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本條的“代為治理”也稱為“行政代處置”,是指負有履行法律義務的法定義務人不履行其法定義務,且如果該項義務可以交由他人代為履行也可以達到同一法定義務的目的時,對該義務的履行擁有實施監督權力的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法律規定,將該項義務指定或交由法定義務人外的第三人代為履行,由未依法履行義務的法定義務人負擔因代為履行所發生的一切費用。采取代為治理的措施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要保證代為治理的第三人能夠收回執行費用;二是要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

        有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構成違法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還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即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七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違反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實施制度的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依法責令其改正,要求其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或是停止采用國家禁止采用的工藝,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企業,還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這里所說的責令停業,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業事業組織,限其在一定期限內停止生產或經營活動的一種行政處罰,屬于行為罰的一種;這里所說的關閉,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剝奪其從事某項生產和經營活動權利的一種行政處罰。決定停業或者關閉的行政處罰,僅適用于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決定停業或者關閉只能選擇其一適用,因為停業與關閉是兩種程度不同的行政處罰,被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如果及時改正并停止違法行為,積極消除危害后果,經有關部門允許,可以復業繼續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被關閉的企業事業單位,實際上是取消了其繼續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的資格,一般不予復業。停業、關閉,對于企業來說是一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在實施時應當慎重,因此本條規定,對于企業的停業、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七十八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只有一種,即責令關閉。凡是發現有人違法建設這些項目的,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責令該企業關閉。

        【第七十九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或者未遵守操作規程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對違反以上規定的,應依照本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本條分兩款規定了不同的法律責任:

        1.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2.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船舶造成水污染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對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除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外,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一是有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即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或者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或者未經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是有第三項行為,即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罰款的具體數額由執法主體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酌情決定。

        對造成水污染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造成水污染的船舶的所有人承擔。

        【第八十一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違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污染防治規定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為了加強對飲用水水源的保護,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和第六十條分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應依照本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1.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或者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或者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2.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企事業單位違反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規定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對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其改正外,對違法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企事業單位違反法律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包括:
        1.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對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2.罰款。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3.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對企業事業的關閉決定權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這是本次修訂新增加的規定。考慮到有些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排污,實際是在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指使下進行的,為了懲戒這種惡意違法行為,本次修訂專門增加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即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本條規定的執法主體,分別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漁業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其中,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其他水污染事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理。

        【第八十四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時的救濟程序的規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本條原則規定了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具體如何依法申請行政復議,需要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進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法的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行政復議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如果超過規定的時效,被處罰人就失去了復議申請權。

        2.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3.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被處罰人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行政復議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一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主體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是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三是被處罰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四是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是程序性的規定,如果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當事人沒有提起行政訴訟,且又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五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民事責任的規定。

        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這種侵權責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責任。在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中,實行的是過錯(故意或者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即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是要有過錯,沒有過錯原則上不承擔責任;同時,被侵權人在要求賠償時,還要承擔證明加害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而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民事侵權責任,實行的是嚴格責任或者說是無過錯責任。

        【第八十六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的解決途徑的規定。

        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情況非常復雜,受害人一般也處于弱勢地位,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本次修訂除了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外,也充分注重利用和發揮行政部門的力量,規定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

        【第八十七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水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舉證責任的規定。

        本條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層含義:一是排污方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即在因水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訴訟中,舉證責任由排污方承擔。這里的排污方,就是造成水污染,致使受害人遭受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人。二是排污方的舉證責任在于,其要證明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如果排污方能夠證明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排污方就可以在水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訴訟中勝訴,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排污方不能提供證據或者其證據不成立,就要對水污染環境事件中的受害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八十八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水污染侵權的共同訴訟、支持訴訟和法律援助的規定。

        由于受水污染損害群體大多數是普通老百姓,他們可能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甚至可能受到損害都不清楚是排污者排污造成的,而且水污染損害一旦發生,往往會造成公害,受害人較多。基于以上考慮,本次修訂規定了水污染侵權的共同訴訟、支持訴訟和法律援助。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的一種無償的法律服務,其主要目的是解決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是一項為老百姓服務的法律制度。

        【第八十九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水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中水環境監測數據的取得的規定。

        本條規定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在水污染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中,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為其提供有關污染損害的監測數據;二是,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水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的委托,如實向其提供有關水污染環境損害的監測數據。也就是說,一旦發生水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直接到有關環境監測機構,委托其進行監測,提供有關的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當事人的委托,負責如實提供獲取的有關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的監測數據必須是客觀的,不受人為因素的影響和干擾。有關委托環境監測的問題,本法只作了原則規定,為落實本法規定,使其更有操作性,保護公民環境權益,需要有關部門作出相應的具體規定。

        【第九十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的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責任的規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除了要承擔本法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外,對涉及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行為,還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條對此僅作出指引性的規定,以便于和相關法律銜接。

        【第九十一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本法中特定用語含義的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作為規范全社會水污染防治活動的法律,對于我國境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具有約束力。單位和個人能否自覺遵守法律的規定,預防和治理水污染,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認識。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一些專業性、技術性問題,為了避免因對本法的有關專業術語發生歧義或有不同的理解而影響本法的執行和遵守,本條對本法中一些專業性較強的專用名詞賦予了法定的含義。本條規定的術語解釋只適用于本法及其配套法規,不影響學術研究活動中對專業名詞的解釋。

        【第九十二條釋義】

        本條是關于本法生效日期的規定。

        一部法律通過以后,就產生了從什么時候開始生效、在什么地域內生效、對什么人有效的問題,這些問題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圍問題。法律效力范圍包括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三個方面。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法律的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

        法律的時間效力包括法律從何時開始生效、到何時終止生效和法律生效后有無溯及力三個問題。根據本條規定,水污染防治法從2008年6月1日起開始生效。水污染防治法是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08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的,而水污染防治法的生效日期是2008年6月1日。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留出一段時間為實施本法作必要的準備工作,一方面要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這部法律,使他們了解這部法律;另一方面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掌握這部法律,為實施水污染防治法作必要的準備。

        在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生效以前,即2008年6月1日以前,仍將適用原水污染防治法,也就是說,本法對其施行前發生的事實和行為不發生效力,這些事實和行為只有在本法施行后仍然存續的才適用本法規定,這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相關問答】

        1、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什么原則?
        【答】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2、水污染防治法與水資源管理條例有什么區別?
        【答】廣義的水污染防治法是指國家為防治水環境的污染而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有關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水污染防治法指國家為防止陸地水(不包括海洋)污染而制定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法律規范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0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06年2月21日頒布,2006年4月15日起實施。共計七章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簽發的行政法令、授權有關部門發布的國務院行政命令或下發的行政操作性文件。是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是國家法律還是法規?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是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的法規。毅礪節能YK系列油霧凈化器治理車間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是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的法規。毅礪節能YK系列油霧凈化器治理車間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釋義評論

        網站聲明:交通違章查詢網刊載內容均來自當地機構或網絡,主要以學習交流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問題和政策等內容,并不意味著認同其觀點或真實性。如涉及版權等問題,請將鏈接反饋給我們,核實后會盡快處理。
        Email:********@qq.com

        熱門推薦

        業務: 問題:
        Top1111 主站蜘蛛池模板: 国产小视频91| 男人的天堂视频网站清风阁| 在线观看永久免费| 久久只这里是精品66| 羞羞漫画喷水漫画yy视| 女m室内被调教过程| 亚洲无吗在线视频| 黄色网址免费大全| 天堂а√8在线最新版在线| 久久国产精品久久| 精品久久久久久无码中文字幕| 国产日产精品_国产精品毛片| eeusswww电影天堂国| 欧美国产精品不卡在线观看| 国产又色又爽又黄刺激在线视频| 一级毛片**不卡免费播| 欧美综合婷婷欧美综合五月| 啊灬啊别停灬用力啊动视频| 99久久精品这里只有精品| 最近免费中文字幕大全高清10| 伊人色综合久久天天人手人婷| 青草青草久热精品视频在线观看| 妞干网在线观看| 亚洲国产三级在线观看| 色婷婷在线影院| 在线观看亚洲人成网站| 亚洲H在线播放在线观看H| 狠狠躁夜夜躁无码中文字幕| 国产三级精品在线观看| 99久久免费只有精品国产| 成年女人18级毛片毛片免费| 亚洲欧美国产精品| 精品国产91久久久久久久a| 国产精品无码专区在线观看| 一级女人18片毛片免费视频| 日韩欧美国产另类| 公与秀婷厨房猛烈进出视频| 8天堂资源在线| 小猪视频app下载版最新忘忧草b站| 久久国产精品免费一区二区三区| 欧美另类精品xxxx人妖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