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鐵路局直管站段體制改革的需要,進一步加強鐵路路風工作,鐵道部重新修訂了《鐵路路風管理辦法》,現印發各單位,請按照執行。前發《鐵路路風管理辦法》 (鐵監[2004]102號)同時廢止。下面為您介紹2017年鐵路路風管理辦法全文。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路風管理,強化監察監督,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維護旅客貨主合法權益,維護鐵路形象和聲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鐵路企業和職工。
第三條 路風系指鐵路的行業風氣,是鐵路的性質、宗旨和經營方向在運輸企業和職工中的綜合表現。路風工作是鐵路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企業經營管理的組成部分。加強路風工作,對于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提升運輸服務質量,促進鐵路發展,推進和諧鐵路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條 路風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糾建并舉”的方針,強化監察監督,注重源頭治理,切實解決損害旅客貨主利益的問題,為鐵路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五條 路風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領導負責、系統負責、逐級負責,管業務必須管路風,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綜合治理。
第六條 鐵道部設立路風監察辦公室。鐵路局(專業運輸公司,下同)設立路風監察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客貨運輸、多元經營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或明確路風監察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
第七條 路風監察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擬定工作規劃、制度和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檢查監督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受理、查處路風問題投訴及上級機關、新聞媒體等單位批轉、移交的路風反映。
(四)組織、參加對路風問題的調查、認定和處理。
(五)根據上級路風部門授權,實施跨單位路風檢查。
(六)協調與社會各界的聯系,暢通社會監督渠道。
(七)掌握路風動態,加強信息反饋,開展調查研究,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八)總結推廣經驗,選樹表彰先進典型。
(九)對下屬單位路風監察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十)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 路風監察人員職權
(一)檢查車站、列車及其他需要檢查的單位和經營場所。
(二)聽取被檢查單位的情況介紹,查閱與路風監察事項有 關的文件、檔案、票據、賬目和資料。
(三)向有關單位或人員調查取證。 (四)對發生路風問題的單位,填發《路風監察通知書》。
(五)責令被檢查單位或人員停止損害路風路譽的行為。
第九條 路風監察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嚴格執紀,公道正派,清正廉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行政處分。
(一)玩忽職守,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濫用職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借機打擊報復的。
(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索賄受賄的。
(四)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包庇違紀行為的。
(五)其他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行為。
第十條 路風監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應持“路風監察證”,必要時佩戴“路風監察”臂章。鐵道部路風監察證和臂章發至鐵路局專職路風監察人員。
第十一條 路風監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免予簽證登乘各次列車(國際列車、進港直通車按有關規定辦理),不受車種、席別限制;準予使用鐵路電報、電話,在乘務員公寓食宿。
第十二條 路風監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被檢單位要支持配合檢查人員工作,并提供便利。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或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 路風問題系指鐵路單位和從業人員憑借職務或工作便利條件營私謀利,或違背職業道德,服務質量低劣,給旅客貨主造成經濟損失或精神、身體傷害,在路內外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主要包括以車謀私、以票謀私、亂收費亂加價、勒卡索要、粗暴待客、違規經營、違規販運等七類。
(一)以車謀私
指憑借職權或通過關系,以車皮、集裝箱等運輸條件謀取私利的行為。
1.在受理運輸計劃、審批承認車、安排貨位、安排裝車、配車配箱、裝卸作業、變更裝卸地點、變更到站、取送車作業等運輸環節中謀取私利。
2.將車皮、集裝箱計劃切塊給路內外單位或個人,從中謀取私利。
3.違反運輸紀律,采取無票運輸、換票運輸、偽報品名、少報重量等手段侵犯運輸收入,從中謀取私利。
4.違反規定下浮運價,從中謀取私利。
(二)以票謀私
指憑借職務或工作之便,利用車票謀取私利的行為。 1.違反售票紀律,利用批團體票、機動票、合同訂票或切塊、囤票等不正當手段為他人提供車票從中謀取私利。票,收長途錢補短途票,侵吞票款;為旅行團體代辦車票提供方便,獲取好處或不正當利益。 4.私帶無票人員、行包和貨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車條件人員。
5.內外勾結霸座賣座、接送無票人員進出站上下車、裝運超過票記重量、件數的行包貨物從中謀取私利。
(三)亂收費亂加價
1.違反國家、鐵道部規定的運、雜費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或變相收取不合理費用。
2.在運輸代理和客貨延伸服務中,只收費不服務,多收費少服務,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或不提供合法票據。 3.車站或票務管理部門不送票收取送票費,將車票票額切塊給賓館、飯店、旅行社等加價收費,自辦售票點超標準收費,車站售票窗口或計劃室搭收其他費用。
4.車站或票務管理部門從客票代理銷售點的亂收費亂加價中分成。
(四)勒卡索要
憑借職務或工作之便,采取刁難、要挾或威脅等手段,敲詐勒索旅客貨主。
(五)粗暴待客
1.對旅客貨主語言污穢,行為粗魯。
2.有意設臵障礙,刁難旅客貨主。 3.毆打旅客貨主或限制旅客貨主人身自由。
4.嚴重侵害旅客貨主人身權利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
(六)違規經營
1.以不批計劃、不配空車、拖延辦理等手段,強制貨主辦理延伸服務或運輸代理。
2.鐵路多經、集經企業或與之聯營的單位強制辦理運輸代理、延伸服務業務。
3.鐵路貨運業務與延伸服務或運輸代理業務合并辦理,以及代收延伸服務或運輸代理費用。
4.站車強賣、搭售商品,或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5.列車餐車開辦茶座、夜宵,違規收費,變相賣座。
6.以提前進站、提供車票等手段誤導旅客進茶座、休息廳等場所收取費用,或在代辦轉乘車船、住宿、旅游等業務中違背承諾,欺詐旅客。
(七)違規販運
憑借職務或工作之便,利用列車搞營利性捎買帶或攜帶禁運、限運物品。
第十四條 路風問題分為重大路風事件、嚴重路風事件、一般路風事件和路風不良反映。
第十五條 構成下列路風問題之一的,定為重大路風事件:
(一)以車謀私金額(含實物折算價值,下同)5000元以上,以票謀私金額3000元以上。
(二)亂收費、亂加價金額(從行為發生之日起累計計算,下同),客運在100000元以上;貨運在500000元以上。
(三)私帶無票人員、行包、貨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車條件人員,按已乘(運)區間票價(運價)計算,同時收取好處費的合并計算,金額在3000元以上。
(四)毆打旅客貨主造成重傷、死亡,或侵害旅客貨主人身權利情節特別嚴重。
(五)敲詐勒索旅客貨主情節特別嚴重。
(六)販運物品一次價值在10000元以上,或情節特別嚴重。
(七)其他造成特別惡劣影響,使路風路譽遭受嚴重損害的行為。
第十六條 構成下列路風問題之一的,定為嚴重路風事件:
(一)以車謀私金額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以票謀私金額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
(二)亂收費、亂加價金額,客運在5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元;貨運在200000元以上不足500000元。 (三)私帶無票人員、行包、貨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車條件人員,按已乘(運)區間票價(運價)計算,同時收取好處費的合并計算,金額在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
(四)毆打旅客貨主造成輕傷,或侵害旅客貨主人身權利情節嚴重。
(五)敲詐勒索旅客貨主情節嚴重。
(六)販運物品一次價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情節嚴重。
(七)違規經營造成惡劣影響。
(八)其他造成惡劣影響,使路風路譽遭受很大損害的行為。
第十七條 構成下列路風問題之一的,定為一般路風事件:
(一)以車謀私金額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以票謀私金額500元以上不足1500元。
(二)亂收費、亂加價金額,客運在3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貨運在50000元以上不足200000元。
(三)私帶無票人員、行包、貨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車條件人員,按已乘(運)區間票價(運價)計算,同時收取好處費的合并計算,金額在500元以上不足1500元。
(四)毆打旅客貨主造成輕微傷,或侵害旅客貨主人身權利情節嚴重。
(五)敲詐勒索旅客貨主情節輕微。
(六)販運物品一次價值在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情節較重。
(七)違規經營造成很壞影響。
(八)其他造成很壞影響,使路風路譽遭受較大損害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未構成路風事件的路風問題,定為路風不良反映。
第十九條 重大路風事件和嚴重路風事件由鐵路局認定,鐵道部審批;一般路風事件由鐵路局認定;路風不良反映由站段認定。
第二十條 上級對下級定性不準或處理不當的路風問題可予糾正,必要時可直接認定。第二十一條 跨單位的路風問題,由上級機關協調處理。對定性與處理有爭議的,由上級機關裁決。鐵道部裁決為終結性裁決。
第二十二條 路風檢查由路風監察人員實施,采取明查、暗訪兩種形式。明查時應主動出示路風監察證,在被檢單位配合下開展工作。凡不出示有效證件的,被檢單位可以拒絕檢查。
第二十三條 路風監察人員查出路風問題,應填發《路風監察通知書》,也可視情況拍發鐵路電報。《路風監察通知書》的填寫要符合監察內容,事實清楚,表述準確,客觀公正,并加蓋路風監察人員名章(附件4)。
第二十四條 檢查結束后,向被檢單位通報檢查結果。凡填發《路風監察通知書》的,由被檢單位負責人簽字,一式兩份,一份交責任單位處理,一份由檢查單位留存。責任單位應在20日內做出定性處理,并逐級上報查處結果。
第二十五條 受理路風投訴,應視所反映問題性質及重要程度,按照登記、呈報、轉辦、交辦、直接查辦、審核結案、復信反饋等程序辦理。鐵道部要求上報結果的,由鐵路局調查處理,在兩個月內上報查處結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調查路風問題需由二人以上實施。調查中,要對發生路風問題的時間、地點、人員、情節、手段和所造成的后果認真核查,充分收集有關證明材料,綜合分析、鑒別、歸納,形成結論,實事求是地撰寫調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 對檢查、調查屬實的路風問題,依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對問題性質、嚴重程度做出認定,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對責任單位或責任者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路風問題查結后,經審核,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的,結案歸檔;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調查或退查。向上級反饋查處結果,以文函形式報送,構成路風事件的,一并報送《路風事件報告單》。
第二十九條 處理路風問題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準確定性,恰當處分;堅持從嚴執紀的原則,對發生路風問題的單位、個人不姑息遷就、袒護包庇;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第三十條 對路風問題責任者的處理,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可給予一次性經濟處 罰。
第三十一條 對路風問題責任單位的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經濟處罰。
(三)在企業經營業績考核中扣分。
(四)取消有關榮譽稱號和評先資格。
第三十二條 路風問題責任單位或責任者構成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所列規定,分別給予下列處理:構成路風不良反映的,給予決策者或直接責任者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輕微的,可免予處分;構成一般路風事件的,給予決策者或直接責任者記過至撤職處分;構成嚴重路風事件的,給予決策者或直接責任者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構成重大路風事件的,給予決策者或直接責任者撤職至開除處分。對亂收費亂加價的責任單位,在收繳其非法所得的同時,可按亂收費亂加價數額給予一至兩倍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路風問題責任者的處理,按干部、工人處分的批準權限和規定程序,由有關部門辦理。
第三十四條 對路風問題責任單位的經濟處罰,由路風監察部門填發《路風問題經濟處罰(罰款)通知書》(附件6)一式三份,一份交責任單位,一份留路風監察部門存查,一份送同級財務部門實施。對責任者的經濟處罰,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對亂收費亂加價責任單位的罰款,由被處罰單位逐級上繳到處罰單位財務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責任單位逾期不交的,由處罰單位依照有關法規規定辦理。與鐵路單位簽訂合同的、在鐵路站、車內從事經營活動的路外單位、個人,因路風問題需要給予經濟處罰的,由處罰單位對其簽訂合同的鐵路單位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在一次檢查或調查中,查出旅客列車不同乘務單位人員發生同類路風問題的,合并認定路風問題檔次。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根據實際應承擔的責任,分別從重處理。
第三十六條 旅客列車長時間長距離存在無票人員或越席旅客,不能確定私帶責任人的,按無票人員或越席旅客所在列車部位,追究相應乘務人員及列車長的管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兩人以上共同發生路風問題,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責任者區別其作用和責任分別處理。涉及謀私的路風問題,主要責任者按謀私總額處罰,其他責任者按個人謀私數額分別處罰。
第三十八條 一人發生兩種以上應當受到處分行為的,要合并處理。按應受數種處分中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處分是開除的,即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問題或自查自糾的。
(二)主動退回非法所得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影響或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生的。
(四)主動檢舉他人問題,經查證屬實或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拒不配合調查或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二)隱情不報,壓而不查,查而不處的。
(三)個人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路風事件的。
(四)唆使、縱容下級或從屬人員發生路風問題的。
(五)阻撓路風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或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第四十一條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本辦法中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較重處分。減輕、加重處分是指本辦法中處分幅度以外,給予減輕或加重一檔處分。
第四十二條 在查處路風問題中,發現責任者的行為已構成違法犯罪的,有關單位應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路風問題責任者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處罰的,仍按本辦法追究單位的路風管理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發生嚴重路風問題和頻發路風問題的單位追究有關領導責任。發生嚴重以上路風事件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以上一般路風事件,給予站段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的人員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發生重大路風事件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以上嚴重路風事件,給予鐵路局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的人員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發生被中央級新聞媒體批評造成惡劣影響的嚴重以上路風事件,視情節給予鐵路局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的人員組織處理或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鼓勵路風問題自查自糾。各單位受理的投訴舉報和檢查出的構成路風事件的問題,逐級主動匯報情況,在規定時限內認真調查,并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定性處理,經上級部門審核批復,可視為自查自糾。對路風問題自查自糾的單位,不列企業經營業績等相關考核,單位及領導免予處罰。
第四十六條 單位或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的次日起15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部門提出復查申請,做出處罰決定的部門應在30日內做出結論。仍然不服的,可向上一級提出復查申請,上一級應在60日內做出結論。復查期間,原處罰決定照常執行。
第四十七條 發生本辦法未涵蓋的其他路鳳問題,比照本辦法的類似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應報鐵道部路風監察辦公室批準。
第五十條 路風問題通報制度。對典型的路風事件、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以及其他需要通報的路風問題,以文件、電報、網絡等形式通報。凡被上級通報的問題,責任單位必須做出定性處理,并上報結果。
第五十一條 路風問題責任追究制度。發生路風事件應追究有關領導及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一般路風事件追究車間(隊)、站段有關領導及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嚴重以上路風事件追究車間(隊)、站段、鐵路局有關領導及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因企業行為構成路風事件,追究決策者和有關領導責任。
第五十二條 路風管理考核制度。鐵道部對鐵路局、專業運輸公司發生的嚴重以上路風事件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各級鐵路單位也要把路風工作納入相關考核。國家鐵路控股的合資公司的路風工作,納入相關鐵路局路風工作考核。
第五十三條 接受社會監督制度。鐵路單位要堅持辦事公開,對外公布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公開車皮計劃審批結果、車票票額,公開辦理列車剩余臥鋪,銷售商品明碼標價,工作人員佩戴標志上崗。重視新聞輿論監督,定期走訪旅客貨主,暢通社會監督渠道。
第五十四條 地方鐵路、合資鐵路可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五十五條 鐵路公安機關和民警發生路風問題的,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檔次。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已處理需進行復查的路風問題,適用原處理規定。尚未處理的路風問題,依照本辦法處理。
第五十八條 各鐵路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并報部備案。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路風監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鐵監[2004]102號文件同時廢止。其他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一)路風問題系指鐵路單位和職工背離“人民鐵路為人民”宗旨,憑借職權,以車以票謀私,亂收費、亂加價,或違背職業道德,粗暴待客,刁難旅客貨主,野蠻裝卸,給旅客貨主造成經濟損失或身體、精神傷害,在路內外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二)路風問題劃分為重大路風事件、嚴重路風事件、一般路風事件和路風不良反映。
(三)重大路風事件和嚴重路風事件由路局(集團公司)認定。一般路風事件由分局(總公司)認定。路風不良反映由基層站段認定。上級部門發現下級單位對路風問題定性不準或處理不當的,有權予以糾正。
(四)重大路風事件和嚴重路風事件由路局(集團公司)查處。一般路風事件由分局(總公司)查處。路風不良反映由基層站段查處。
路風分為重大路風事件,嚴重路風事件,一般路風事件,路風反映不良。4種。
主要監督列車上的工作人員與火車站的工作人員的,看看這些鐵路工作人員有沒有違反他們的工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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