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局(委):
為貫徹實施《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部2005年第7號令),進一步規范我省機動車維修管理,結合廣東省實際,我廳制定了《廣東省交通廳實施〈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交通廳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廣東省交通廳實施《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號,以下簡稱《維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有關定義
(一)按照維修對象的分類,“其他機動車維修”是指在道路上行駛、從事專項作業的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鏟車、推土機等輪式車輛和拖拉機的維修。
(二)維修救援是指取得相應經營許可的維修企業,具備24小時維修服務能力,從事機動車拯救、搶修經營業務。
(三)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是指由連鎖經營企業總部統一管理、提供同類維修技術服務,統一品牌、統一標識、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作業標準,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經營形式。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是指擁有連鎖經營品牌的經營性組織。
二、經營許可
(一)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屬子公司性質的,應當向設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屬分公司性質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向設立地縣級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并提交《維規》第十七條所要求的申請材料。
2.受理申請的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經查驗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給予申請人開具備案證明并抄送總公司注冊地的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3.總公司注冊地的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收到總公司提交的備案證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上注明分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4.經營者憑注冊地的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和分公司設立地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開具的備案證明,向設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分公司登記注冊手續。
5.分公司設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分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管,與總公司注冊地的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聯絡機制,及時通報相關情況。設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以任何不正當理由阻止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設立分公司。
(二)從事液化石油氣汽車或者壓縮天然氣汽車維修的維修經營者,應當分別符合《液化石油氣汽車維護、檢測技術規范》(JT/T511)或者《壓縮天然氣汽車維護、檢測技術規范》(JT/T512)有關專用設施設備、專用場地、通風、消防等規定。
(三)鼓勵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根據經營業務范圍的需要增設相應的車輛維修檢測設備,以適應承修項目竣工檢驗的要求。申請從事兩項以上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及經營項目維修經營業務的,應根據相應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及經營項目的需要,增設必要的、與其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及經營項目相適應的停車場和生產廠房、設備、設施、技術人員、維修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措施;停車場和生產廠房應當合理布局,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四)許可變更
1.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備案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原許可機關作相應變更登記并換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
2.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按照《維規》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三、質量管理
(一)合同維修制度為維護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中承托修雙方的合法權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據《維規》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規范各業務流程,明確各崗位人員的工作職責,落實相關責任,建立完善的機動車維修檔案和配件維修登記檔案,實行合同維修制度。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主動與托修方訂立維修合同,依據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以減少因責任不清而引發的維修質量糾紛。
(二)維修質量責任
1.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對所承修項目的維修質量負責,維修竣工出廠應當由承修單位簽發合格證明;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應當簽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未簽發出廠合格證或合格證明的,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者接車。
2.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維修質量保證期應當在所承修作業范圍內予以規定,并在維修經營場所公示承諾。
3.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根據不同車型、不同作業項目、不同技術狀況等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的維修質量保證期,相應作業項目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于《維規》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三)維修質量監督
1.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維修質量管理,維修竣工檢驗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規定完成,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機動車未經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不得簽發出廠合格證,檢驗報告和出廠合格證應存檔備查。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應列為行業抽查監管項目,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
2.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管工作。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時,監督檢驗費用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車主或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收取。
3.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由省交通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相關規章和國家有關標準另行規定。
四、牌證管理
(一)《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各地機動車維修行業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協調制作、管理;若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自行制作的,應當在行業協會領取統一編號,監制單位為許可機關。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省交通廳統一開發的軟件打印《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五、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省交通廳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沖突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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