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隨著《青島車船稅征收管理辦法公告》(兩則)的執行,小排量轎車和新能源汽車的稅負明顯下降,而3.0以上大排量轎車的車船稅將猛增數倍。盡管青島車船稅政策大幅提高了大排量轎車稅率,但是由于大排量轎車的價格本身較高,車主的經濟承受能力較強,預計不會產生明顯的影響。
【發文字號】:2018年第1號公告
【執行時間】:20180202
【信息來源】:青島市地稅局
為加強青島市機動車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完善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制度,現對《青島市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并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
2018年1月31日
青島市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及其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車船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
第三條 在本市辦理交強險的車輛,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的車船稅稅額標準按照《山東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異地號牌機動車在購買交強險時,凡未提供完、免稅證明的,扣繳義務人應同時按山東省稅額標準代收代繳車船稅。
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等資料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扣繳義務人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代收車船稅的稅款解繳、報表報送以及提供信息等工作。
第六條 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 車船稅的納稅期限為納稅人購買交強險的當日,納稅人應當在購買交強險的同時,一并繳納全年車船稅,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購置的新機動車,購置當年的應納稅款從購買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止,按月計算。對于在國內購買的機動車,購買日期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所載日期為準;對于進口機動車,購買日期以《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所載日期為準。扣繳義務人應將《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的復印件附在保險單業務留存聯后面,存檔備查。
納稅人已在購買交強險時繳納車船稅的,不需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七條 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時,應對納稅人提供的車輛相關信息原件進行審核:
(一)機動車行駛證;
(二)購置的新機動車尚未注冊登記的,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國內購買的機動車)、《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進口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車輛一致性證書等;
(三)已完稅或免稅的機動車,提供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附件1)或《車船稅減免稅證明》(附件2)。
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在計算機動車應納稅額時,機動車的相關技術信息以車輛登記證書或機動車行駛證所載相應數據為準。
對于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登記證書的乘用車,扣繳義務人可以參照汽車管理部門發布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確定乘用車的排氣量。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未納入的老舊車輛,納稅人應提請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排氣量。
購置的新機動車,相關技術信息以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車輛的車輛一致性證書所載相應數據為準。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提供的車輛相關信息資料審核確認無誤后,將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身份證照類型、納稅人身份證照號碼、號牌號碼、號牌顏色、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車輛類型、發動機號、品牌型號、車輛發票日期或注冊登記日期、使用性質、燃料種類、排氣量、核定載客人數、整備質量等基本信息錄入機動車交通責任強制保險承保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系統)。由交強險業務系統自動計算納稅人應納的車船稅稅額,并打印在保險單相應欄次內。
新購車輛尚未掛牌的,不需錄入號牌號碼和號牌顏色。
購買交強險前已申報繳納車船稅的機動車,扣繳義務人不再代收代繳車船稅,但應將上述車輛的基本信息、完稅憑證原件上載明的完稅憑證號(例如:票證字軌<3位>+青島地證+號碼<8位>)和出具該憑證的地方稅務機關名稱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然后將完稅憑證復印件附在保險單業務留存聯后面,存檔備查。
出具稅收完稅憑證的地方稅務機關是指車輛登記地地方稅務機關;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輛,出具稅收完稅憑證的地方稅務機關是指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條 以下車輛在辦理交強險業務時,扣繳義務人不代收車船稅,但應將車輛的基本信息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并將機動車行駛證及相關依據的復印件附在保險單后面,存檔備查。
(一)軍隊和武警專用車輛,以軍隊、武警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軍車號牌和武警號牌為依據;
(二)警用車輛,以公安機關核發的警車號牌(最后一位登記編號為紅色的“警”字)為依據;
(三)拖拉機,以在農業(農業機械)部門登記、并擁有拖拉機登記證書或拖拉機行駛證書為依據;
(四)臨時入境的外國機動車,以中國海關等部門出具的準許機動車入境的憑證為依據;
(五)臨時入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機動車,根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批準文書為依據;
(六)外國駐華使領館車輛、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輛,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專用號牌(號牌中有“使”“領”字樣)為依據;
(七)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以納稅人戶口簿、身份證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為依據。
第十一條 以下車輛在辦理交強險業務時,扣繳義務人應根據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車船稅減免稅證明》進行免(減)稅處理,同時將車輛的基本信息、減免稅證明號、出具該憑證的地方稅務機關名稱等信息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并在減免稅證明上填寫保險單號碼,將減免稅證明附在保險單業務留存聯后面,存檔備查。
(一)沒有車輛專用號牌的外國駐華使領館車輛、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輛;
(二)公共交通車輛;
(三)省人民政府批準減免的其他車輛。
第十二條 對納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汽車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車輛,保險機構銷售交強險時,根據車型目錄的規定免征或減征車船稅。保險機構應將車輛的基本信息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并將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附在保險單后面,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車船稅時,應向納稅人開具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含有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的增值稅發票。發票備注欄中應注明: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對納稅人確需另外開具車船稅完稅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告知納稅人于次月20日以后,憑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到扣繳義務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開具。扣繳義務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所持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并在保險單上注明“完稅憑證已開具”字樣。《稅收完稅證明》由納稅人收執,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的完稅憑證,完稅證復印件和保險單復印件由地方稅務機關留存備查。
第十四條 代收代繳車船稅款未向地方稅務機關解繳之前,因交強險保險單錄入錯誤等原因需要退稅的,無論交強險保險單是否生效,由扣繳義務人修改后退稅。
代收代繳車船稅款向地方稅務機關解繳后,納稅人辦理退保業務的,由扣繳義務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稅款繳庫退庫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款申報、結報手續后,已完稅的車輛被盜搶、報廢、滅失、因質量原因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而申請車船稅退稅的,納稅人應提供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申請退還自發生情況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稅款繳庫退庫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納稅人在投保交強險時沒有足額繳納車船稅或未提供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原件或減免稅證明,扣繳義務人不得將交強險保險單、保險標志和保費發票等票據交給投保人。
納稅人對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稅款數額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也可以在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稅款后向扣繳義務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訴,扣繳義務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七條 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的車船稅稅款,應于次月15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解繳稅款,同時報送《車船稅代收代繳報告表》(附件3)。
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車船稅代收代繳報告表》等資料的,可以延期報送;但應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扣繳義務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告,扣繳義務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查明屬實的,予以核準。
第十八條 代收代繳車船稅手續費應按相關規定執行,依法支付到位。
第十九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對扣繳義務人的政策輔導和業務培訓,免費向其提供車船稅宣傳資料。扣繳義務人應積極配合地方稅務機關,共同做好對納稅人的政策宣傳及解釋工作。
第二十條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應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能對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對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做好納稅服務工作。保險監管機構應督促扣繳義務人認真履行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義務,定期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按相關規定對有關機構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委托保險中介機構銷售交強險的,應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并要求中介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按照本辦法規定代收車船稅。中介機構應當在交強險保險單簽發后5個工作日內,向委托其辦理交強險業務的扣繳義務人結報車船稅款,同時報送投保車輛相關信息等資料。
保險中介機構應自覺接受地方稅務機關和保險監管機構的檢查。
保險中介機構不能按本辦法規定代收車船稅并按要求結報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及時中止委托其辦理交強險業務。
第二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不依法履行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義務的,由地方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是指車輛登記地地方稅務機關;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輛,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是指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是指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地方稅務局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5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青島市地方稅務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關于發布〈青島市地方稅務局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自本辦法執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
2.車船稅減免稅證明
3.車船稅代收代繳報告表
【發文字號】:青地稅發〔2016〕89號
【執行時間】:20161230
【信息來源】:青島市地稅局
市地稅局各單位,各市級財產保險公司、市保險行業協會:
現將《青島市車船稅聯網征收若干問題處理規程及爭議解決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中國保監會青島監管局
2016年12月30日
青島市車船稅聯網征收若干問題處理規程及爭議解決辦法
(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實施條例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和《山東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青島保監局、青島市保險行業協會共同啟動青島市車船稅聯網征收工作,為做好青島市車船稅聯網征收工作,進一步強化地稅部門和保險部門在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工作中的協調配合,規范保險公司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確保系統上線后的平穩運行,現就青島市車船稅聯網征收過程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明確如下:
一、跨年提前續保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實施條例》規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交強險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按照現行保險行業業務要求,青島市交強險投保人可提前90日購買“交強險”,由此導致部分跨年保單出現稅險不同步現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車船稅的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遇到稅險不同步問題時,暫按如下方式處理:即各地主管稅務機關保留車船稅業務辦理窗口,對于提前續保而無法繳納次年車船稅的車輛,投保人可以在次年同期續保時完成當期車船稅繳納,或者于次年自行前往稅務機關窗口繳納。對于次年納稅期內沒有完成車船稅繳納的,系統將通過“問題車輛名單”功能進行核查自動計算出問題車輛的欠稅額、滯納金等情況,并于次年通過保險公司辦理續保業務時由系統自動進行追繳。
二、車船稅退稅及稅款解繳問題
(一)代收代繳車船稅款未向稅務部門解繳之前,因交強險保單錄入錯誤等原因需要退稅的,無論保單是否生效,由扣繳義務人辦理退稅。
(二)代收代繳車船稅款向稅務部門解繳之后需要退稅的,保險公司不能退還被保險人的車船稅,對于確屬重復繳納或符合車船稅退稅條件的車輛,保險機構應協助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準備相關資料,由納稅人到代收代繳車船稅的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稅。
1.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輛被盜搶、報廢、滅失的,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車輛被盜、報廢、滅失證明)、車船稅完稅憑證(保單)、車輛行駛證、納稅人身份證明,由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2.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輛,因質量原因,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憑退貨發票、車船稅完稅憑證(保單)、車輛行駛證、納稅人身份證明,由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退貨月份以退貨發票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3.新購置應予減免稅的車輛,如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已繳納車船稅,在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后,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憑車船稅完稅憑證(保單)、車輛行駛證、納稅人身份證明,向扣繳義務人所屬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
(三)各保險公司應按年代收車船稅、按月解繳代收車船稅稅款。各保險公司當月代收的車船稅稅款,應按一個整月統計解繳的代收稅款,即從代收稅款當月1日零時起至當月最后一天24時止,于次月15日前(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款解繳手續。
三、交強險保單中車船稅項目填寫及相應處理辦法
(一)不需查驗減免稅證明的車輛
1.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車輛,以軍隊、武警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軍車號牌和武警號牌作為認定依據,由系統自動識別,扣繳義務人無須錄入免稅憑證代碼,系統自動加載免稅憑證代碼237551,稅務機關名稱加載為:投保保險機構納稅人識別號。
2.警用車輛,以公安機關核發的警車號牌(最后一位登記編號為紅色的“警”字)作為認定依據,由系統自動識別,扣繳義務人無須錄入免稅憑證代碼,系統自動加載免稅憑證代碼237552,稅務機關名稱加載為:投保保險機構納稅人識別號。
3.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輛,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專用號牌(車牌中有“使”、“領”字樣)作為認定依據,由系統自動識別,扣繳義務人無須錄入免稅憑證代碼,系統自動加載免稅憑證代碼237553,稅務機關名稱加載為:投保保險機構納稅人識別號。
4.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以納稅人戶口簿、身份證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作為認定依據,扣繳義務人錄入免稅憑證代碼,免稅憑證代碼統一為237555,稅務機關名稱加載為:投保保險機構納稅人識別號。
5.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輛,以2015年之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公告的《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作為認定依據;在第三批車型目錄公告之前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車輛減免車船稅的車型目錄》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不論是否轉讓,可繼續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政策;公告之后取得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屬于第一批、第二批車型目錄,但未列入第三批車型目錄的,不得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扣繳義務人錄入(減)免稅憑證代碼,減免稅憑證代碼統一為237666,稅務機關名稱加載為:投保保險機構納稅人識別號。
(二)應查驗減免稅證明的車輛
1.新購置沒有車牌號的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車輛。
2.新購置沒有車牌號的警用車輛。
3.新購置沒有車牌號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輛。
4.沒有專用號牌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輛。
5.城市公共交通車輛。
6.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的依法不需要在車輛登記部門登記的機場、港口、鐵路站場內部行駛或作業的車輛,在查驗稅務機關出具的減免稅證明外,還需在免稅憑證代碼統一錄入237222,稅務機關名稱錄入為:投保保險機構納稅人識別號。
7.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減免的車輛。
以上辦理車船稅減免手續的車輛購買交強險時,扣繳義務人應查驗《車船稅減免稅證明》,將減免稅證明號碼和開具該證明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系統,依據證明辦理減免稅,并將有關證件復印備查。
(三)不征車船稅的車輛
1.臨時入境的外國機動車以中國海關等部門出具的準許機動車入境的憑證作為認定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機動車根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批準文書作為認定依據,免稅憑證代碼統一為237444,稅務機關名稱加載為:投保保險機構納稅人識別號。
2.拖拉機。以在農業(農業機械)部門登記、并擁有拖拉機登記證書或拖拉機行駛證書作為認定依據。免稅憑證代碼統一為237777,稅務機關名稱加載為:投保保險機構納稅人識別號。
3.純電動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扣繳義務人查驗核實燃料種類和載客人數等車輛信息后,免稅憑證代碼統一為237888,稅務機關名稱加載為:投保保險機構納稅人識別號。
4.境內單位和個人租入外國籍的車輛。免稅憑證代碼統一為237999,稅務機關名稱加載為:投保保險機構納稅人識別號。
5.商品車。指企業已經投產的車型,其安全指數符合要求,可以在汽車市場任意銷售但未銷售,如剛出廠的車輛、在售狀態的車輛,均屬于商品車。對于辦理短期交強險的商品車,不征收車船稅。免稅憑證代碼統一為237000,稅務機關名稱加載為:投保保險機構納稅人識別號。
以上車輛購買交強險時,扣繳義務人查驗核實后,不征收車船稅,將有關證件復印備案,并錄入相應的憑證代碼。
四、異地車輛投保 (外埠車輛在省內投保) 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的規定,車輛允許在異地投保時由扣繳義務人直接代收代繳車船稅。省內保險機構對異地投保車輛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對未完稅或不能出具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的異地車輛,在本省境內購買交強險時,扣繳義務人應依照本省的車輛稅額標準代收代繳車船稅。
對于已經完稅或享受減免稅的異地投保車輛,投保人應當在辦理交強險時提供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并將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號碼及開具該證明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系統。扣繳義務人應將上述憑證清晰復印備查。
五、保險機構數據操作規范性問題
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六條“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75號)規定: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一律按照保險機構所在地的車船稅稅額標準和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具體規定代收代繳車船稅;投保人無法立即足額繳納車船稅的,保險機構不得將保單、保險標志和保費發票等票據交給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繳納車船稅或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即所稱“無稅不能出單”的原則。
保險機構應對納稅人提供的車輛證明資料進行嚴格審核。確認無誤后,按照規定要求認真錄入納稅人名稱、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碼)、機動車類型、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號牌號碼、廠牌型號、登記日期、發動機排氣量、核定載客人數、整備質量等關鍵字段信息錄入系統中,以免造成車船稅聯網征收系統后臺稅收征管資料登記顯示異常信息。
六、車船稅歷史數據采集問題。
為解決車船稅歷史數據采集不全,避免因此產生的重復征稅現象,對于納稅人能提供上一年度和當年已完稅的交強險保單,而車船稅歷史數據庫中無法查詢該車輛上一年度和當年車船稅完稅情況的車輛,保險公司應按“已完稅”出單,完稅信息欄中錄入“開具完稅憑證機關名稱”(格式統一設置為“LSWS+開具保單的保險公司四位英文縮寫”,如LSWSPICC”)【注釋:LSWS的含義為:歷史完稅的首字母;開具保單的保險公司是指:納稅人提供上一年度和當年已完稅的交強險保單的保險公司】與“完稅憑證號”(格式統一設置為“LS+納稅人提供的保單號”)【注釋:LS的含義為:歷史的首字母;納稅人提供的保單號是指:納稅人提供上一年度和當年已完稅的交強險保單的保單號】。如果納稅人持有由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的上一年度和當年完稅憑證的,保險公司應按“已完稅”出單,完稅信息欄中錄入與完稅憑證一致的“開具完稅憑證機關名稱”與“完稅憑證號”。
車險平臺與稅源平臺最終將根據擬定“開具完稅憑證機關名稱”與“完稅憑證號”所對應的稅務部門相關信息與保險機構提供的車船稅歷史數據進行比對,如果發現與稅務部門信息不一致的車輛,將通過稅源平臺系統現有的問題名單功能在下一年度進行稅款追繳。
七、納稅爭議問題
根據車船稅聯網征收系統業務流程,保險機構將車輛數據通過車險平臺傳送給車船稅聯網征收系統地稅端口,由稅源系統進行稅額計算并將結果返回保險機構。如果客戶對稅額有異議,可以選擇拒繳,系統記錄車船稅未繳情況,根據“見稅出單”的原則,系統不能打印保單,客戶需攜帶車輛證明資料等到稅務機關對車輛登記數據進行核查,并繳納車船稅后,才可打印保單。如果過期不繳納車船稅,將收取滯納金。
八、系統的日常運維
車船稅聯網征收系統的日常運維涉及到中國保信全國車險信息平臺、市地稅局車船稅管理子系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車船稅聯網征收實施方案〉的通知》(稅總辦發〔2014〕203)文件要求,由中國保信、地稅部門各自負責其管轄范圍的系統的日常運維工作。市地稅局的運維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派遣技術服務單位提供駐場運維服務。
九、其他征管問題。
(一)關于車船稅計稅單位尾數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42號)的規定,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涉及的整備質量、凈噸位、艇身長度等計稅單位,有尾數的一律按照含尾數的計稅單位據實計算車船稅應納稅額。計算得出的應納稅額小數點后超過兩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
乘用車以車輛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載的排氣量毫升數確定稅額區間。
(二)特殊用途車輛的認定問題
對于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的汽車,應認定為專用作業車,如汽車起重機、消防車、混凝土泵車、清障車、高空作業車、灑水車、掃路車等。
以載運人員或貨物為主要目的專用汽車,如救護車,不屬于專用作業車。
客貨兩用車,是指在設計和結構上主要用于載運貨物,但在駕駛員座椅后帶有固定或折疊式座椅,可運載3人以上乘客的貨車。客貨兩用車依照貨車的計稅單位和年基準稅額計征車船稅。
(三)新車和臨時上路車的短期計稅規定
1.新購置的車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新購置的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以購買車輛的發票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應納稅額為年應納稅額除以12再乘以應納稅月份數,其計算公式為:
新車當年應繳稅額=年應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
應納稅月份數=12-納稅義務發生日期(取月份)+1
2.購買短期“交強險”的車輛
(1)境內單位和個人租入外國籍車輛,視同臨時入境車輛,按不征稅處理。
(2)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需要購買短期“交強險”的,車船稅按“交強險”有效期的起始月份起至當年年底按月計算,其計算公式與新購置的車輛相同。
(3)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一年的車輛,按全年征收車船稅。
(四)關于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后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征收車船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42號)的規定,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征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再次征收的,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予退還。
(五)關于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滯納金的計算起始時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42號)的規定,車船稅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從次年1月1日起計算。
(六)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后,納稅人需要開具完稅憑證的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機動車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以及保費發票上注明已收稅款的信息,作為代收稅款憑證。”因此,該保單和發票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納稅人可以以此作為財務核算憑據。如果納稅人確實需要另外開具完稅憑證的,保險機構應告知納稅人憑交強險保單到保險機構所在地的車船稅主管地稅機關開具。
1、青島的車船稅如何計算?
對新購置的新車,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青海車船使用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2、代收車船稅是什么?
那個是保險公司代扣代繳的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現在很多地方都是年檢的時候保險公司直接代扣代繳了,這個錢最后是交給稅務局的,保險公司負責代扣。車船使用稅按照不同車輛不同的稅率,每年都要交的。
3、車船使用稅要多久交一次?
車船稅屬于地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對于機動車,為了方便納稅人繳稅,節約納稅人的繳稅成本和時間,依據規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銷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代收代繳車船稅,并及時向國庫解繳稅款。也就是說,車船使用稅每年應隨交強險一并繳納,并由承保車險的保險公司代收代繳。
而保險公司委托保險中介機構銷售交強險的,則應要求中介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代收車船稅。中介機構當在交強險保單簽發后5個工作日內,向保險公司結報稅款,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網站聲明:交通違章查詢網刊載內容均來自當地機構或網絡,主要以學習交流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問題和政策等內容,并不意味著認同其觀點或真實性。如涉及版權等問題,請將鏈接反饋給我們,核實后會盡快處理。
Email:********@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