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試行辦法》為了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于整頓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決定對貨物運輸業的稅收秩序進行整頓,以加強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稅收管理,規范貨物運輸業發票增值稅抵扣。
【執行時間】:20031101
【信息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增值稅有關運輸發票抵扣憑證的管理,堵塞稅收漏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取得運輸發票并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均適用本辦法。
本條所稱取得運輸發票是指:
(一)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支付運輸費用而取得的運費結算單據;
(二)納稅人銷售應稅貨物而支付運輸費用所取得的運費結算單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 第十二條所規定的不并入銷售額的代墊運費除外)。
第三條
運輸單位提供運輸勞務自行開具的運輸發票,運輸單位主管地方稅務局及省級地方稅務局委托的代開發票中介機構為運輸單位和個人代開的運輸發票準予抵扣。其他單位代運輸單位和個人開具的運輸發票一律不得抵扣。
第四條
納稅人取得所有需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運輸發票,應根據相關運輸發票逐票填寫《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見本辦法附件),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除按現行規定申報報表資料外,增加報送《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納稅人除報送清單紙質資料外,還需同時報送《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的電子信息。未單獨報送《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紙質資料及電子信息的,其運輸發票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果納稅人未按規定要求填寫《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或者填寫內容不全的,該張運輸發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信息采集軟件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開發,主管國稅局免費提供給納稅人。如果納稅人無使用信息采集軟件的條件,可委托中介機構代為采集。
第五條
納稅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開具的運輸發票,應當自開票之日起90天內向主管國稅局申報抵扣,超過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納稅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開具的運輸發票,必須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畢,逾期不再準予抵扣。
第六條
主管國稅局在納稅申報期內受理申報時,應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中第8欄“7%扣除率”的“金額、稅額”項數據與《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中“合計”欄“允許計算抵扣的運費金額、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項數據進行核對,如不一致,退納稅人重新申報。
第七條
納稅申報期結束后,各地縣(市)級國稅局應將當期《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匯總電子信息通過網絡傳遞給上級稅務機關。
運輸發票信息的采集、傳遞、清分與比對等具體要求詳見《貨物運輸發票管理流程實施方案》。
第八條 對比對不符的先由稽查部門進行稽查,經查實后確有問題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稽查部門應將稽查、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管理部門。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執行。
1、運輸的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多少稅點?
小規模納稅人從國稅機關代開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率為3%,收票方按3%稅率抵扣;代開運輸業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稅率為3%,收票方不能抵扣。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規定,交通運輸業屬于“營改增”應稅服務。
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交通運輸業屬于“營改增”應稅服務,個人適用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代開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范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擴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
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不是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的,不能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2、運輸業發票如何抵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試點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統一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接受方索取貨運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試點地區納稅人不得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4號)規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啟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試點地區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為此,你們可以將發票退還給對方,要求其補開貨運專用發票。如果對方是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不能按7%計算抵扣。
3、運輸行業增值稅抵扣的項目是什么?
a、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經認證后可以從銷售貨物、勞務和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部分留待下期繼續抵扣。
b、交通運輸業的主要進項來自燃油、維修等,加強車輛固定資產改造和更新,以及日常取得穩定的進項稅額;
c、購進的設備及自用車輛取得的進項稅;
d、辦公費、水電費、倉儲費、裝卸搬運費、其他運輸企業轉運費、廣告費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
e、過路費及加油費普通發票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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